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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重点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一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发现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
  三、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煤矿本质安全程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的标准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生产安全费用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保证在以下范围列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十)完善和改造防治矿井顶板灾害;
  (十一)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四、严格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山西省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核定下达省管煤矿企业2006年度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通知》中的核定额度,足额一次性存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影响风险抵押金存储。
  五、严格培训制度
  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
  (一)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三)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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