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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指导意见》是在总结和吸取近年来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和一系列事故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为国有重点煤矿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基本原则,对进一步促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切实掌握其核心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细致工作,努力实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为全省煤矿安全明显好转做出贡献。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为了确保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做好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下国有重点煤矿实施监管:中央驻晋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包括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控股的煤矿)、省煤运总公司及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控股的煤矿;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以省监狱管理局监管为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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