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属国企改革有关费用衔接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6〕127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设区市所在地城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06]20号)精神,我市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涉及到市属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有关费用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8月1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属改制、关闭(终止经营)、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涉及按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有关费用不作调整,按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2006年8月1日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属改制、关闭(终止经营)、破产国有企业职工涉及按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有关安置费用,按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市属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破产国有企业已预留的托管职工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和托管职工死亡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抚恤金等维持原标准,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