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情况较差,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不能提拔使用。建立问责制,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科技、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三)实行激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定价和价格指导监管。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保本微利的正常运营,扶持、引导城市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管理行为市场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的税收和科技优惠政策。落实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火电厂脱硫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和应急体系。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切实执行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制度,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把好进人关,引进竞争机制,清退不适应环保工作的超编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强化培训,造就一支“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环保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