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增强畜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进口国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进行产品认证和卫生注册认证,及时赋予具备条件的畜禽养殖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支持企业加强对外合作,开展境外投资办厂、境外上市。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应优先支持畜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名牌出口商品培育等。继续落实好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规避市场风险,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力争到2010年全省畜产品出口创汇总额达到15亿美元以上。
四、提高畜牧业产业化水平
9.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养殖场(小区)”和“反租承包”等行之有效的产业化经营形式,建立龙头企业与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养殖场户”四位一体的新型形式,推动畜牧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迈进。各级财政应对龙头企业联建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养殖场户或基地建设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试点。
10.加快发展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开拓市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作用,积极引导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经民政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凡直接从事畜禽养殖的,其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的自产畜禽产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的,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快畜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11.增强畜牧业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畜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加快畜禽新品种培育,加强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及利用;组织实施畜产品精深加工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力度,鼓励支持肉类、乳制品和饲料兽药工业等重点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尽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12.加快畜牧业技术进步。加速现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畜牧兽医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龙头企业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重点推广养殖小区规模生产技术、瘦肉型猪配套养殖技术、高产奶牛繁育与规范化饲养技术、优质牛羊经济杂交技术、水禽生产技术、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全株玉米青贮及秸秆利用技术、配合饲料生产应用技术等。实施“万人培训”工程,加大对养殖户的培训力度,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省猪牛羊出栏率分别达到150%、50%和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