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迁建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包干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批复的实施规划完成迁建或转产。需恢复改建的交通、电力、通讯等专业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包干实施;文物古迹处理由省文物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批复的规划包干实施。
征地移民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由省移民办下达,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四)关于施工环境维护工作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计划生育和人口户籍的管理。违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豫政〔2003〕39号)规定迁入的人口、新建的项目、新建的住房、新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和搬迁安置。
要及时协调处理好地方群众与施工方的矛盾,防止发生阻碍施工的现象;要做好移民信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五)财务管理
征地移民资金管理遵循责权统一、计划管理、专款专用、包干使用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移民部门负责管理和核算,县(市、区)为基础会计核算单位,乡镇、村实行报账制度。报账单位会计业务由县(市、区)移民部门管理。各级移民部门要在一家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征地移民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征地移民资金的管理。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征地移民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向下级移民部门拨付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定期向本级政府、上级移民部门报告征地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六)监督管理
各级移民部门和有关迁建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稽察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征地移民工作进行审计、稽察和监察,并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有关移民政策、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公告工作;县(市、区)移民部门要将移民个人及集体实物指标、补偿数额、安置方案、资金兑现等情况以行政村为单位及时张榜公示;征地移民村要对集体财产补偿费、土地补偿补助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安排、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征地移民监理监测单位由省移民办会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管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独立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必须接受监理监测,并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