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对行政管理和执法内容、环节程序和结果的公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对政务公开形式的规范和完善,使人民群众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顺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使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翔实、形式规范、程序严密、制度健全。省司法厅在做好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应明确本系统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并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推行政务公开事项的范围和种类: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事项;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类公开事项;
(三)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类公开事项;
(四)行政许可类公开事项;
(五)人事管理类公开事项;
(六)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类事项;
(七)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类公开事项;
(八)其它类公开事项。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
(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
(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
(四)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
(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