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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5.对雷管、农用硝酸铵及硝基复合肥生产企业逐家进行产品抽查、抽检。对雷管编码打号方式、规则等不符合《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达不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标准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

  6.对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生产枪支弹药的依据逐一进行核查。对未经公安部批准制造民用枪支弹药或者未经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制造军用枪支弹药、出口枪支弹药的,要彻底追查其流向,对存在违法违规制造、销售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7.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企业和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等配置单位现有枪支弹药的来源、购置渠道及办理持枪证件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对来源不明或者购置渠道不符合规定的,要彻底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严格配售、配购管理;对未办理持枪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要依法收回,严格枪支配置管理。

  8.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9.对辖区内管制刀具、弩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企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要一律取缔。

  (三)依法查处。

  1.对现发涉爆涉枪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并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等重大案件,省公安厅将逐案督办。要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犯罪线索,做到除恶务尽。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河南省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坚决一查到底。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当地公安机关要逐一落实追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梳理排查潜逃线索,全力进行追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力争抓获一批、移送起诉一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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