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在摸清底数、情况的基础上,把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已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使用单位,涉爆从业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以及涉嫌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进行拉网式清查收缴,确保收缴工作不遗不漏、不留死角。
3.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力度。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和村(居)委会,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户逐场点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对拒不交出的要依法强制收缴并从严查处。要逐级逐户逐场点签订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本场点、本户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确保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
4.加大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治安情况复杂地区的巡逻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对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加强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查缉工作,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一律当场予以收缴。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弩的,要依法查处。
5.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能就近销毁的,要立即就近销毁;不能就近销毁的,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销毁方案,及时组织销毁,确保安全。对收缴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二)检查整治。
1.公安机关要会同国防科工、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全面加强对涉爆涉枪单位、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切断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非法流失源头。
2.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购买爆炸物品的许可手续和流向登记情况逐一核查。对流向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购销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乱存、乱放、私拿、转让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对被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逐一核查剩余爆炸物品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置。对来源合法的爆炸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由当地民爆经营企业收购;对非法购买或者私制的,要全部收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