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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

  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其使用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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