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豫政办〔2006〕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