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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大型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对现有的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保护区建设工作,切实保护好珍贵的恐龙蛋化石。

  四、严格规范古生物化石发(采)掘与保存管理
  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采)掘;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制止。科研、教学等单位因科研、教学和科普、展览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量发(采)掘古生物化石。对发(采)掘古生物化石造成土地和环境破坏的,发(采)掘单位要及时复垦整治和恢复。

  发掘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需经省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掘的化石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采掘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外的古生物化石的,应编制采掘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采掘活动结束30日内,采掘单位应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发(采)掘单位在经批准的发(采)掘过程中,如果发现属另一主管部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古生物化石时,应立即停止发(采)掘,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相应的主管部门。文物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派人亲临现场,根据职责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古生物化石因发(采)掘而遭到破坏。

  县级以上文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采)掘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发(采)掘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拒不纠正或违法发(采)掘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文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发(采)掘或查获的重要古生物化石,应当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符合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馆藏机构必须具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以及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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