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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6〕3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省委、省政府及时部署了学习与贯彻落实《决定》工作,广泛开展了调研活动,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他相关材料。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决定》活动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决定》全面阐释了我国新时期地质工作的地位与作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是新时期推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战略部署。《决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地质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增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在新形势下加强地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决定》的学习和宣传活动。要继续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广泛开展讨论活动,通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与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决定》精神和地质工作对国民经济建设的贡献与作用,让全社会了解地质工作、关心地质工作、支持地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决定》相关工作
  为了统一部署和协调我省贯彻落实《决定》工作,省政府责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保障厅、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参与,负责起草我省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贯彻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安排,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认真组织《决定》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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