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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四、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
  各县(市、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区)本级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省辖市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人数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财办社〔2005〕126号)的规定,建立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基金结余总量应控制在20%以内,结转下年使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和新闻媒介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要求,城市医疗救助的统计工作要纳入民政事业统计的总体框架。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具体统计项目包括:各级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城市医疗救助人数,含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门诊免费人数;常见病减免人数;大病救助人数;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含减免资金、优惠资金、大病救助资金等。各地要重视医疗救助的统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劳动保障以及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城市医疗救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不瞒报。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筹集和支付数额等信息将作为省下拨医疗救助资金的重要参考指标,具体要求由省民政厅另行规定。

  各县(市、区)制定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要在7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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