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豫政办〔2006〕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2005年8月,我省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在我省39个试点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05年12月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06年我省要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当地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2006年6月30日之前,所有的县(市、区)都要拿出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7月1日起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合理制定救助方案
  制定科学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地要根据豫政办〔2005〕64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三、规范和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是: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具体条件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以及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