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说明
一、本表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表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经审查需要立案的人事争议,报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案情摘要由承办人填写,应简明扼要地将争议基本情节及申诉理由与请求写明。并将申诉人及有关材料附上一并报批。
四、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受理之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应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填写《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报批。
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人,对经审批未予立案的人事争议,应于审批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三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仲案字[ ]第 号
: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本委审查,申诉书中所提及的人事争议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须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诉人系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日内向本委缴纳受理费 元,预交处理费 元。逾期不缴的,按撤诉处理。
四、请于 日内向本委提供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明材料:
年 月 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诉人时使用的格式文书。案号由制作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年度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写在标题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各行看齐。
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有要求申诉人补充的其他材料等事项,可在通知书第四行增条续写。
四、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诉人。
五、送达本通知书,应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一份,如申诉人是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六、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四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人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人事争议一案,现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1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辩书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不按规定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诉人系用人单位的,须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供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四、按照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预交处理费 元。
年 月 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答辩书1份。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说明
一、本通知书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通知书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应诉人应诉时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诉人。
四、送达本通知书,应将申诉人的申诉书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书格式各一份一同送达被诉人。
五、本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送,一份留存。送达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五
人事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单位)
地(住)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受理人 电话
因 一案,
现答辩如下: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纸张不够,可用答辩书同样大小增加续页。
人事争议答辩书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人事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填写的。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样式六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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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人仲裁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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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
│当事人 │申诉人 │
│ ├────────────────────────────────┤
│ │被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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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
├────────┼────────┬───────────────────────┤
│ 仲 │ 独任审理 │仲裁员: │
│ 裁 ├────────┼───────────────────────┤
│ 庭 │ │首席仲裁员: 书记员: │
│ 组 │ 合议审理 │仲裁员: │
│ 成 ├────────┼───────────────────────┤
│ 人 │特别合议 │首席仲裁员: 书记员: │
│ 员 │审 理 │仲裁员: │
├────────┼────────┴───────────────────────┤
│ 审 │ │
│ 批 │ │
│ 意 │ │
│ 见 │ │
├────────┼────────────────────────────────┤
│ 备 │ │
│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