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立足民政服务大局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民政厅 赣民发[2006]23号)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全省民政系统要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团结一心、扎实工作,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项伟大的民心工程。现就全省民政系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农村村落社区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村落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村落社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务必从战略高度认识村落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大力推进村落社区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依托“一会五站”,进一步开展扶贫帮困、整治村落环境卫生、兴办村落公益事业、组织文体活动、调解民间纠纷等工作,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广泛宣传村落社区建设的宗旨、目标、原则、运行模式和社会效果,提高各级党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村落社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
(三)培育发展村落社区组织,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志愿者协会和各工作站的带头人,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社区志愿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积极组织村落社区与城市社区联谊结对活动,实现村落社区与城市社区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需求。
(五)继续开展“星级村落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志愿者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引导更多有志于家乡建设的人们参与到村落社区建设中来,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
二、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我省经济欠发达,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比较薄弱。民政部门要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关心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为新农村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低标准起步,在全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由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渡。从2006年7月份开始,按照每人每月70元,人均补差不低于 25元的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今后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