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其原在部队的军龄已领取了相应的退役金,不再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第三十四条 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其养老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就业指导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就业实际需要确定,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的,不受年龄限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总分低于提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提交学校审查录取。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技术学院、高级技术学校学习,不受年龄限制,有关院校应充分考虑其特点,组织教学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各级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