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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转业干部个人缴纳部分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缴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尚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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