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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金的发放实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办法。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退役金划拨到代发银行退役金专用账户。代发银行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退役金专用账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退役金拨付到个人账户,同时为省财政部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去世后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去世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如低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法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和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对全迁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当地政府应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上述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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