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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协助办理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及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

  (六)对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市)、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一)对在辖区内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督促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移党组织关系,并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发挥作用的原则,把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组织他们开展组织活动。

  (二)定期组织辖区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政治学习,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及时掌握其工作动态、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定期向当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告。

  (四)协助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入学等手续。

  (五)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及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三章 计划与安置

  第十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同时编制下达。

  第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进我省安置条件的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符合进各市安置条件的荣立二等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第十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同时发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时间到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报到,凭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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