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由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管理主体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人事部门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与移交工作。
(四)协调办理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
(五)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培训工作。
(六)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和其它经费的核定、预(决)算、申报、调整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