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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38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

  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批准转业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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