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被申请人缺席的,首席仲裁员可以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开庭通知送达合法和缺席审理的依据。
14、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首席仲裁员: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
定》第八条和《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案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宣布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
(如遇仲裁庭组成人员有所调整,应加以说明。)
15、首席仲裁员告知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回避。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诉、答辩、变更和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有进行解释,同意或拒绝调解的权利;
(6)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或裁决,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本庭有关人员回避?
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本庭 有关人员回避?
首席仲裁员:第三人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本庭有关人员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本庭首席仲裁员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对于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对于回避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审理。)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
(2)有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义务;
(3)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4)有如实提供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5)有履行生效调解和裁决的义务;
(6)有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没有?
第三人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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