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见附件)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
为保证一般人事争议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庭前准备
1、开庭日期确定后,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5日将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如需对上述有关事项做出变动,由办事机构负责人确定。
2、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诉、答辩材料,做好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
(1)初步了解案情,理出当事人争议焦点,分清案情主次,抓住焦点和必要问题拟订审理提纲;
(2)对专门性问题,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指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3)根据案件需要须核查帐目或档案等材料的,仲裁庭可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讲明相关要求);
(4)按照初步确定的争议焦点,熟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制度;
(5)开展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3、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初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和解,申请人申请撤诉,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发给调解书的,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裁定准予撤诉,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4、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当事人或仲裁参与人没有到庭 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以下同),并由仲裁庭确定是否应当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决定延期开庭或中止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国家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