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
(淄人发[2005]192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现将《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普通程序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普通程序规范》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普通程序规范》是根据国家人事部《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淄博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合理吸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法院现行办案规范制定的。该规范是人事争议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显著标志,是依法办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主要程式依据,对于维护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人事争议仲裁秩序、保障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合学习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普通程序规范》的程式和用语。
《普通程序规范》是开庭处理一般人事争议案件的必备程序,该规范将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环节格式化,明确人事争议案件在审前准备,宣布开庭,庭中调查、辩论、调解、评议、裁决等环节应遵循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是对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该规范加强了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可操作性,是人事争议案件实际办理工作的指南。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在学习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对该规范的掌握。要重点领会和牢记该规范的程式和用语,通过认真学习规范,树立程序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促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化开展。
三、将《普通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到办案实践中去。
《普通程序规范》是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案件处理行为的格式化和制度化。仲裁工作人员在具体办理人事争议案件时,要以此为行为界限,程序化办理案件,规范化开展工作。这既是依法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既是有效保护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必备程序,也是保证仲裁工作人员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普通程序规范》在实际办案中落实的程度如何,是衡量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要以《普通程序规范》为一般争议案件办理的程式依据,严格适用本规范,高起点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充分体现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严谨、规范、准司法化的特点,维护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威性。要通过适用《普通程序规范》程序化化解人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原事实和公正,保障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