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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
(淄教督字[2006]9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社局,淄矿集团教育处,局属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首次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和均衡发展原则,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区县、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宣传重点,增强宣传实效,在广度、深度上下功夫,及时、完整、准确地把义务教育法宣传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学习和宣传,提高各级领导对义务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观念,明确学校的责任与义务;提高广大教师对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的认识,树立依法施教、实施素质教育的观念,明确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职责;提高学生家长对实施义务教育意义的认识,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明确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从而为义务教育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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