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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实施行政纠错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行政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城乡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测。“十一五”期间,省建设厅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要在广东省城乡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成并运作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其他城市要逐步建立城乡规划数据库,全面掌握城乡发展状况,及时提供有关城乡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

  四、努力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加大对城乡规划,特别是村镇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村镇规划、村庄整治试点经费。省将视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特别是县、镇、村一级的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努力推进规划服务从城市向农村延伸,通过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组织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与中心村对口联系“结对子”,实行技术对口帮扶。要将“十百千万”干部驻村的各类示范点、联系点同时作为村庄规划和整治的试点,加强政策扶持。

  (三)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断加强村镇规划队伍建设,确保村镇规划工作有部门管、有人抓,努力促进村镇建设水平的提高。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村庄整治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指导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并做好有关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行政许可的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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