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3.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要高度重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各项政策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按照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对农村土地承包引起纠纷的案件,实行专项督办,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好“村改居”和村民户籍变迁过程中的农民土地权益。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非农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征地政策和补偿标准,禁止强行征占土地。
24.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重视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注重实效,长抓不懈。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杜绝强行筹资,严禁超范围、超限额或加项加码收费,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要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动态监测工作,防止向农民转嫁新的税费。继续开展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民外出务工等涉农乱收费的专项整治。凡发生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要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5.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和《广东省村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体系,健全村务管理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工程发包和集体债权债务等的审计力度,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公开。对在审计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理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组织关系,加强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防止在实行“镇改街”、“村改居”和“小村并大村”过程中集体资产被无偿平调或随意改变权属,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农村集体不良债务,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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