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二、标注有“口”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口”中划勾;
三、“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一)“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在暂住地申请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境外人员的,分别填写入境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居留证”和《居留证》证号;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
(二)“住所地址”,属于境外人员的,填写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记载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其他人员,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
四、“申请业务种类”中包含的各栏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属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填写申领栏中申请的“准驾车型代号”;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填写“现准驾车型代号”;属于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境外驾驶证申领的,还应当在相应种类驾驶证前的“口”内划勾,并填写“所持驾驶证的证号”、“签注的准驾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属于换证、补证或注销的,先选择具体的业务种类,如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在“口有效期满”内划勾,再填写此项业务栏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和“有效期限”。换证、补证业务交由他人代理的,或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监护人提出注销的,填写“申请方式”和“委托代理”栏,同时,必须由本人在“申请方式”栏后的本人签字处签名。
五、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申告的义务和内容”,如实申告,并在“申请人签字”栏内签名。
10号 许可事项: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
(一)机动车注册核发牌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八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
五条;
(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
二条、第
六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证明、凭证;
(二)购买未列入环保车型目录机动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三)申请机动车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表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
(二)登记审核窗口受理申请;
(三)刑侦验车窗口检验车辆;
(四)车辆检验窗口检验车辆;
(五)登记复核窗口复核资料,发放待办凭证,进口车辆需要进行核查;
(六)发放号牌;
(七)发放行驶证、登记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
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二)机动车变更核发牌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在深圳市辖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
六条;
(三)《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法定证明和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更换发动机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动机来历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原件)。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或者进口车销售单位出具的更换原因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发生变更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发生变更的证明(原件)。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机动车档案(原件)。
(八)机动车为2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1.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表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表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申请,提交凭证、证明;
2.审核资料后,车管所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对机动车进行变更;
4.变更后,向车管所交验车辆;
5.检验车辆;
6.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更换发动机的:
1.变更发动机;
2.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机动车;
4.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5.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
2.审核资料后,车管所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3.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对机动车进行变更;
4.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变更后,向车管所交验车辆;
6.检验车辆;
7.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1.更换整车;
2.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3.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除外);
4.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5.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1.变更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3.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4.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变更住所;
2.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3.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4.对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机动车号牌,业务审批同意;
5.核发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
(七)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1.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3.对于符合规定的,业务审批同意;
4.核发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八)机动车为2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1.变更双方提出申请,提交凭证、证明,交验车辆;
2.审核资料,检验车辆;
3.对于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4.如双方住所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按照迁出与迁入程序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二)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三)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为2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共同财产的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变更双方在同一管辖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变更双方不在同一管辖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唯一性认定,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汽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第
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三)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在深圳市辖区注册的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
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