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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附表 2
  施工现场保管及退库人员登记表

┌───┬───────────────────────────────────────┬───┐
│单位名│                                       │ 相片 │
│ 称 │                                       │   │
├───┼───────────────────────────────────────┤   │
│爆破工│                                       │   │
│地名称│                                       │   │
├───┼───────────────────────────────────────┤   │
│爆破工│                                       │   │
│地地址│                                       │   │
├───┼───┬───┬───────┬───┬───┬───────┬───────┤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籍贯   │       │   │
├───┼───┴───┴───────┼───┴───┼───────┴───────┤   │
│身份证│               │ 暂住证号码 │               │   │
│ 号码 │               │       │               │   │
├───┼───────────────┼───────┴───────────────┼───┤
│作业证│               │         作业证号码         │   │
│ 名称 │               │                       │   │
├───┼───────────────┼───────┬───────────────┼───┤
│本人签│               │ 担保人情况 │       姓名       │   │
│ 名 │               │ 和联系电话 │               │   │
├───┼───┬───────────┤       ├───────────────┼───┤
│联系电│ 手机 │           │       │     身份证号码     │   │
│ 话 ├───┼───────────┤       ├───────────────┼───┤
│   │办公室│           │       │       手机       │   │
│   ├───┼───────────┤       ├───────────────┼───┤
│   │ 住宅 │           │       │       住宅       │   │
├───┼───┴───────────┴───────┴───────────────┴───┤
│本单位│                            签名:    年 月 日    │
│ 意见 │                                           │
├───┼───────────────────────────────────────────┤
│区公安│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局 │                                           │
│初审意│                                           │
│ 见 │                                           │
├───┼───────────┬───────────────┬───────┬───────┤
│市局专│    证件编号    │               │  有效期  │       │
│ 家组 ├───────────┴───────────────┴───────┴───────┤
│审核意│                            签名:    年 月 日    │
│ 见 │                                           │
├───┼───────────────────────────────────────────┤
│市局主│                            签名:    年 月 日    │
│ 管 │                                           │
│领导意│                                           │
│ 见 │                                           │
├───┼───┬───┬───┬───┬───┬───┬───┬───┬───┬───┬───┤
│ 备注 │   │   │   │   │   │   │   │   │   │   │   │
└───┴───┴───┴───┴───┴───┴───┴───┴───┴───┴───┴───┘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制

07号 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典当行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5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发布)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凭《典当经营许可证》,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获《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

  (三)有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

  (四)有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

  (五)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典当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向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为印章刻制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门机构、驻深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公章、财务章,企业单位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报关章等各类印章的刻制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7项;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第二十三条

  (三)《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

  1.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2.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保管仓库或专用保险柜;

  3.具备适用印章网络化管理条件的相应设备;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

  1.单位已依法设立或已批准设立(包括拟成立的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刻制公章的;

  2.单位组织机构已组成并确定法定代表人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性法人单位还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须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8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2)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市工商局核发的《国内外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刻章申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3)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须持有市(区)教育局核发的《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刻章申请由发证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

  (4)职工培训机构:须持市劳动局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刻章申请由发证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5)各单位的工会:须持该单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我市各区工会组织刻制印章的规定的通知》(深工组建〔1991〕9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以上(3)、(4)、(5)项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须持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

  (6)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法律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党组织印章党徽样式的通知》(粤委办〔2003〕75号)。

  (7)医疗机构、私人诊所:须持市(区)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记者站、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须持广东省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文及证书,刻章申请由市新闻出版局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单位团委:须持成立该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基金会:须持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由市(区)政府及市(区)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须持成立保卫部门的文件及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保卫科(处)的批复,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须持市(区)工商局、建设局核发的《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4)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工商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15)律师事务所:须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成立的批复文件;刻章申请由发证机关(市司法局等)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签名的申请报告,并经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个体经营者协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营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等多家机关对印章管理规定的文件制定。

  六、申请表格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二)公章刻制: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公安局。

  (二)公章刻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等经营性单位印章刻制由设立地各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性组织等非经营性单位印章刻制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对各区公安分局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到深圳市公安局办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深圳市公安局。

  (二)公章刻制:受理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向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递交申请表,审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公章刻制:凭有效文件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公章刻制:当日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规定有效期限;

  (二)公章刻制:印章刻制许可批文15日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设立刻章业,从事刻章活动;

  (二)公章刻制:经许可同意,在经公安机关许可合格的印章刻制点制作印章。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     技防设施、相关设备状况     │        安全制度状况        │
├────────────────────┼─────────────────────┤
│                    │                     │
├────────┬───────────┴─────────────────────┤
│ 场地勘查记录 │                                 │
├────────┼─────────────────────────────────┤
│ 特营科审批意见 │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治安处领导审批 │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局领导审批  │                                 │
└────────┴─────────────────────────────────┘


09号 许可事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405号发布)第十九条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年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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