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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4日 深公(法)字〔2006〕267号)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   占用和挖掘道路
  3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4   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购买、运输许可
  5   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
  6   工程爆破许可
  7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   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印章刻制许可
  9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0  机动车注册、变更、注销核发牌证
  11  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
  12  机动车延缓报废
  13  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

01号 许可事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第七条、第十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5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五)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六)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七)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应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八)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起止地点、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暂住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四)证明申请人或负责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现场负责维持秩序人员佩带的标志样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或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游行示威线路经过本市2个以上区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受理机关为主管机关。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受理机关。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1.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3.审批结果于举行日前2个工作日告知申请者。

  (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

  1.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进行协商;

  3.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未达成协议或者自接到《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的次日起2日内未进行协商,申请人坚持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主管公安机关;

  4.主管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一般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程序及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举行日2日前完成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有效期仅限于该次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书》后方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
│ 递交申请书时间 │                        │ 活动方式 │      │
├─┬──┬───┼─┬─────────┬─────────┬──┼──┬──┼──┬───┤
│申│申请│   │性│         │    年龄    │  │民族│  │职业│   │
│请│ 人 │   │别│         │         │  │  │  │  │   │
│人├──┴───┼─┴─────────┴─────────┴──┴──┴──┴──┴───┤
│情│ 工作单位 │                                     │
│况├──────┼─────────────────────────────────────┤
│ │ 家庭住址 │                                     │
│ ├──────┼──────┬─────────────────┬────────────┤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
│   目的   │                                     │
├────────┼─────────────────────┬────────┬──────┤
│  参加人数  │                     │ 维持秩序人数 │      │
├────────┼─────────────────────┴────────┴──────┤
│  起止时间  │                                     │
├────────┼─────────────────────────────────────┤
│  使用音响  │                                     │
├────────┼─────────────────────────────────────┤
│  使用车辆  │                                     │
├────────┼────────────────┬─────────────┬──────┤
│   集合地   │                │     解散地     │      │
├────────┼────────────────┴─────────────┴──────┤
│ 游行、示威路线 │                                     │
├────────┼─────────────────────────────────────┤
│ 集会、示威场所 │                                     │
├────────┴─────────────────────────────────────┤
│使用标语、口号内容:                                    │
├──────────────────────────────────────────────┤
│备注:                                           │
└──────────────────────────────────────────────┘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02号 许可事项:占用和挖掘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按本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同一地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项目,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二)方式: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核。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应先经过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提前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件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正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三)道路主管部门审批的同意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还须出具《公共客运车辆站位变更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原件3份,附电子数据),内容包括:工程的项目名称;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工程期限;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所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以上内容须详细标注在交通疏解图中,交通疏解图的绘制要求:

  1.交通疏解图必须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绘制;

  2.交通疏解图中,需明确标注施工前、施工期间、施工结束后恢复的道路线形及标志、标线、护栏、交通信号、监控设施等附属交通设施。

  (六)属于对片区或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提交相应的交通评估报告;

  (七)属于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提交有关公告材料;

  (八)工程申请延期,须提交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及施工延期申请报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管理处道路使用管理科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派员到施工地点勘察,根据施工现场的交通情况,按要求对施工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材料齐全,交通组织方案、图纸按要求无误后,按法定时间、承诺时限审核;

  (四)作出是否发放《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按实际需要占道施工的时间确认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道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
│       申请单位(人)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号  │          │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
│   通讯地址   │                               │
├─────────┼───────────┬────────┬──────────┤
│   项目名称   │           │  原许可证号  │          │
├─────────┼───────────┴────────┴──────────┤
│   占道地点   │                               │
├─────────┼───────────┬────────┬──────────┤
│ 占用面积(M 2) │    长M ×宽M   │  占用时限  │          │
├─────────┼───────────┴────────┴──────────┤
│   申请事项   │□新建工程□临时工程□扩建、改建工程             │
│         │□变更□遗失补发□延期                    │
├─────────┴───────────────────────────────┤
│申请人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
├─────────────────────────────────────────┤
│申请人承诺:                                   │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报,审批(│
│或核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或核准)│
│机关无关。                                    │
│                                         │
│申请单位(人)(签章):                             │
│法人代表:                                    │
│年月日                                      │
└─────────────────────────────────────────┘

  填写说明:

  1.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方便阅读;

  2.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3.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并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电话,以免无法即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4.请认真选择和填写申请表的有关事项,以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及时、准确进行审理;

  5.本表所列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注明复印件的,申请时提供原件备核;

  6.若有疑问,请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窗口咨询(电话:84469162,84469163)。

03号 许可事项: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购买剧毒化学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第五条第二项;

  (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申领购买凭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4.本单位出具的需要购买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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