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重视推广工作,推广计划切合实际,推广措施得力;
(二)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强化推广机制;
(三)全市形成推广工作网络,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实施省重点推广项目的数量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五)本市有“省级科技成果推广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单位的条件是:
(一)领导重视推广工作,认识明确,措施得力;
(二)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推广项目多,取得的效益显著。
第十九条 评选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个人的条件是:
(一)所在站或单位被评为先进站或先进单位;
(二)在实施省、市重点推广项目计划中,措施得力,有所创新和发展,并经过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三)在推广工作中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制定政策和措施,对推广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推广的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条 申报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需分别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申报书》、《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单位申报书》、《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个人申报书》。
《先进站申报书》直接报送省推广站;《先进单位申报书》和《先进个人申报书》需经市推广站初审后,报省推广站。报送时间均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十一条 省建委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并发文公布。此奖将作为评选省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先进个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获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费用从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凡施工、设计单位资质评定、升级和工程施工、设计评优,都要把施工、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提高技术经济效益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列为省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可在技术进步考核及科技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中,给予加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