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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

  (五)技术依托单位具有实施本项成果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市推广站每年要组织基层单位向省推广站申报省重点推广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技术鉴定证书等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则,各市推广站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市基层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议,选定的项目由市推广站负责填写《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推荐表》,并连同《申报书》及有关技术文件一式两份,于每年八月上报省推广站。
  第十一条 省推广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广站推荐的项目进行审议,并于每年十月底前下达下年度的省重点推广项目计划。
  重点推广项目计划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二条 各市推广站要根据省重点推广项目计划,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制定并下达本市下年度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并报省推广站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用于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四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省、市重点科技成果推广经费。
  第十五条 推广经费主要应用于:
  (一)设计费(调研、论证、情报资料费);
  (二)设备费(必要的仪器、设备的安、调试、维修费);
  (三)试验费;
  (四)工法、工艺规程制定费;
  (五)直接有关的科技咨询费、培训费,推广会费用;
  该经费不得单纯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土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六条 省推广站每年评选表彰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凡各市推广站、行业推广机构及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及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在这些单位中负责推广工作的人员均有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先进站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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