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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

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暂行办法
(辽建发[1991]56号 1991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推广,包括全省建设事业采用、引进和消化吸收省内、国内和国外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省建委成立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站(以下简称省推广站),负责制定全省推广项目计划,组织专家审定省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主持召开省级推广会、技术交易会,检查、指导各市推广工作,评定与奖励省推广工作先进站、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
  省推广站设在省建委科技处。
  第五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市级建设事业科技成果推广站(以下简称市推广站),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的推广工作,编制市推广项目计划,管理和审批推广经费,向省推广站报告本市推广工作情况,并推荐重点推广项目、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市推广站原则上要设在各市建委(局)主管科技的部门。
  第六条 各市建设系统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下达和调整

  第七条 省推广站每年将选定一批科技成果作为“辽宁省建设事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推广项目)。
  第八条 省重点推广项目的选定原则是:
  (一)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配套,技术资料齐全;
  (二)辐射力强,覆盖面广。推广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并具有节能、节材、节水、节地、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的特点;
  (三)已通过成果或投产鉴定,有标准或规程,并经过一定范围的应用检验;
  (四)项目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立足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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