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姻登记程序
各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
《规范》有关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消婚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
7、创建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模式。各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婚姻登记咨询台,配备引导员,负责接待当事人的咨询,登记量大时,协助登记员为当事人初审证件,引导、疏通当事人合理调配时间。
结婚登记量达到高峰时,采取由当事人向自动打号机取号或引导员发号的形式,由电子显示屏公布办理序号或由承办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依次叫号登记。设立1米等候线,避免人员扎堆,确保登记员面前只有一对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可先由引导员审查证件,符合登记条件,证件合格的,可在候登大厅内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如需提供证件照相服务的可在此穿插进行,使婚姻登记工作自始至终做到忙而不乱,井然有序。
8、微机管理网络化。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微机联网登记,登记员做到人手一机及配套打印设备,实现照相、资料录入、取证网络化。有条件的婚姻登记处,还可以设置自己的电脑网页,随时公布登记处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当事人进行网上预约登记和咨询。
(四)婚姻登记员礼仪规范
9、服饰统一。全市13个婚姻登记机关统一服装标准,即:春秋冬装为藏青色西装、白衬衣(领带暗玫瑰红色);夏装为白衬衣、领带(更换长、短袖,时间自定,但要统一)。各婚姻登记处根据要求自行选购或订做。
市局根据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情况统一编制、发放全市登记员登记证号,做到持证戴牌上岗,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10、礼仪规范。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制定婚姻登记员行为礼仪规范,做到上岗前应在镜前或相互查看仪表仪容,及时调整心态和表情,检查证牌佩戴情况。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和祝福语。
登记员接待婚姻当事人时应做到主动热情、语言得体、举止文雅、坐姿端庄。在岗期间不应当吸烟、嚼口香糖、聊天、玩游戏等。对特殊群体的当事人,如老年人、残疾人前来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主动上前询问,提供方便和特别关照。
(五)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项工作由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1、婚姻登记档案的要求。归档、立卷及时完整,装订整齐、规范,门类清晰,卷内内容齐全、无差错,无涂改。婚姻登记档案应分为结婚登记类、离婚登记类、补发结婚证类、补发离婚证类、撤消婚姻类、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类等。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要有专用档案室并配备铁制档案柜,有“四防”:防盗、防潮、防虫、防火设施,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