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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婚姻登记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由区市民政局任命,但必须参与省厅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3、固定的办公场所。各区市婚姻登记机关要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对外公布。办公场所使用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结婚登记室、离婚登记室、档案室、颁证厅应当分开,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标识醒目,室内宽敞明亮,庄严整洁,秩序井然。
  结婚登记室要体现人性化和开敞式办公,大厅内悬挂国徽;离婚登记室要有隐秘性;颁证厅要配有国旗、国徽及明亮的灯光、音像设备;侯登室要配备婚姻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由婚姻咨询员提供相关咨询,有服务质量评价表、投诉箱,配备签字笔、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婚姻登记印章、证书以及数据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做到: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维护婚姻登记机关的信誉。发生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印章失控、婚姻登记档案损失和使用假冒、伪劣婚姻登记证书等情形的,按照《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婚姻登记政务公开
  5、公开办事程序。让婚姻当事人了解相关的婚姻法律法规及登记程序。公开婚姻登记的办事程序,主要内容有:⑴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⑵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⑶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⑸无效婚姻即可撤销婚姻的规定;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物价部门批准文号;婚姻服务收费要注明当事人自愿选购提示语;⑺登记员职责及照片、编号;⑻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服务电话、区市民政局监督电话及青岛市民政局监督电话:82106035。
  6、设置提示板。各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置提示板,告知当事人注意的事项。制作结婚、离婚登记告知单,告知单应当注明禁止结婚的情形、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果等内容,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规定,避免矛盾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婚、离婚登记告知单应当提供给每位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阅知,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由登记处入档保存。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开通语音咨询电话,咨询电话号码在114查询台登记。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包括:办公时间、地点、管理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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