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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意见》内容和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时间安排,各区市民政局要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市局社会事务处。

  附件: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婚姻登记机关建设与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并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设置。各区、市婚姻登记机关及涉外婚姻服务中心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隶属各区市民政局和市局,业务工作接受市民政局监督指导,编制为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婚姻登记工作应纳入民政工作整体规划,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明确,主要领导要全面掌握婚姻工作情况,确保办理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100%。
  2、配齐配强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的配备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原则上按地区人口每10万人设1名婚姻登记员。辖区人口低于50万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要配备5名以上婚姻登记员。人员编制由区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其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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