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成年孤儿安置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保障在儿童福利机构中供养的年满18周岁孤儿(以下简称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给成年孤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生存、生活环境,推动孤儿福利事业的社会化进程,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成年孤儿安置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2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36号)有关的规定,特制定青岛市成年孤儿安置实施细则:
一、成年孤儿安置的范围
生活在市儿童福利院或由市儿童福利院实施家庭寄养和已经终止寄养的成年孤儿。
二、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一)在寄养家庭中的成年孤儿,其家庭有收养意向的,应当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由市儿童福利院协助办理有关收养手续。
(二)在寄养家庭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孤儿,可以按照青政办字〔2001〕36号文件要求继续在家庭中寄养,寄养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寄养,市儿童福利院按规定办理再寄养或入社会福利院的有关手续。
1、成年孤儿不愿意在家庭继续寄养的;
2、寄养家庭不愿意继续寄养成年孤儿的;
3、寄养家庭无能力继续寄养的;
4、寄养家庭虽愿意继续寄养但确有虐待孤儿行为的。
(三)继续上学(中专以上学校)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负担其学习及生活费用,毕业后按照青政办字〔2005〕23号文件要求给予安排住房、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
(四)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走向社会的成年孤儿,由市儿童福利院按照青政办字〔2005〕23号文件要求给予安排住房、就业,并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0元。
(五)有一定劳动能力但不能走向社会的成年孤儿,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到福利机构中的工疗中心工作。
三、成年孤儿安置经费保障
成年孤儿的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问题,按照青政办发〔2001〕36号和青政办字〔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