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4号)
《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公众参与的平台。
本办法所指政府公众网站包括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各区、各部门网站。各区、各部门网站是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
第三条 深圳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驻深单位、本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负责门户网站的栏目设定、内容组织、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技术支撑工作由市信息网络中心负责。
第六条 各区、各部门主办本区本部门的网站,负责网站的内容组织、信息发布、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各部门应指定分管领导为网站的责任人,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网站生成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门网站可迁移到此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