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深府〔2006〕143号)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