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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淄安监发〔2006〕17号)


各区县及高新区安监局,市属以上企业,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通知》(淄安监发[2005]63号)要求,现就安全评价监管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备案

  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于每年12月底之前持有关证照到市安监局信息与技术装备科办理备案手续,市安监局每年1月初,对在淄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公告。各评价机构须持《淄博市安全中介机构备案表》和市安监局公告在淄博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

  二、业绩报告

  各安全评价机构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安全评价机构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市安监局信息与技术装备科,并每半年报送一次安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对一年内没有业绩或业绩较差的评价机构,下年将不予备案。

  三、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各类安全评价报告,须在报送《安全评价机构业绩记录表》的同时,报市安监局信息与技术装备科备案。

  四、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

  市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审,并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进行处罚,并取消评价机构的备案资格及建议取消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相应资质。

  五、考核评议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安监局于每年1月份,组织对各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并对考核评议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省安监局。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要依法对在本辖区、本单位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维护好我市的安全评价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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