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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行政案件听证规则(试行)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本部门处理意见等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传唤、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因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属于听证范围并且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淄博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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