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过失导致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办理统计管理登记的
(八)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
(九)妨碍、抗拒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十)随意撤并统计机构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二)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中心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秉公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七条 接受举报,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作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制作笔录或当面录音,经宣读或播放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或录音认可;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仔细摘录,必要时可约举报人面谈。
第八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案件要逐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职务以及举报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等。
对举报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中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凭空捏造。
第十条 举报中心对收到的举报材料,先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分级办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经认真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及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对决定立案的举报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二条 对已结案的举报案件,除匿名或化名无法答复的外,都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