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必须是2人以上,必须持有《行政执法检查证》或《统计执法检查证》。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向被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且做好调查笔录。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毫不含糊的加以查清,弄清原委。对被查人员不明白的事项,要耐心仔细的加以说明,不能一推了之。
四、如果碰到不配合检查的单位,首先我们要说明《
统计法》赋予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权力,要求其积极配合。否则,我们将依法下达《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其限期答复,如不执行,将以拒报论处。
五、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对碰到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对揭发检举人不愿公开身份的,必须注意保密。
六、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能收受被查单位的礼品,不能接受被查单位宴请,不能在检查过程中,向被查单位滥表态、“乱许诺”、严格遵守局内的有关规定。
七、制作调查笔录或下达《统计检查查询书》时,必须规范操作,其相关要件的填写必须一丝不苟,实事求是,不得敷衍了事。
八、本守则从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履行统计职责,公正执法,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根据《
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淄博市统计局统计执法人员在实施统计执法活动中,因违法或重大过失,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对统计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根据统计执法过错性质的严重程度和造成影响的大小,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通报批评;
(三)按照责任人任免权限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