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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发布统计法制工作系列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举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捏造事实,制作伪证,通过举报陷害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淄博市内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案件组织和实施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部门办理的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四条 各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确立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市统计局听证室设在统计执法监察处。
  第五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
  (二)较大数额(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意见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条 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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