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标准从二00六年二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违法案件的举报处理工作,使举报处理工作规范化,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计违法案件是指:淄博市内所辖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的事件(以下简称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统计局设置"统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与统计执法监察处合署办公,受理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以及人民群众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举报中心为群众举报提供多种便利条件。根据实际,设置了投诉举报专用电话,建立专门举报接待室。淄博市统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电话设在市统计局执法监察处。
举报电话:(0533)2186633
电子邮箱:zbjck@stats-sd.gov.cn
第四条 统计部门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举报单位和个人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是:
(一)故意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二)因过失导致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或公布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