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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做好节能降耗的评价考核和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各市、县(区)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降耗的评价考核和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重点应作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直接核算能源消费总量,认真审核并计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第二,加强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的统计,直接反映节能降耗的实际效果;第三,做好地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加强能源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能源统计工作力量,保证能源统计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网络、基层能源统计台账、原始统计记录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能源统计工作,安排落实必要的能源统计事业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能源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增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的关系。铁路、民航、邮电、通信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消费情况;煤炭管理部门要提供煤炭的调入、调出情况;石油销售部门要提供分品种、分行业的石油销售情况;电力部门要提供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情况;交通部门要提供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及全社会客、货运量;公安部门要提供全社会车辆拥有量;天然气、液化气销售企业要提供分行业的天然气、液化气销售情况;建设部门要提供城市锅炉供热和煤炭消费情况;经委要搞好综合协调,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跟踪监测工作。
  七、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级领导、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在能源统计上弄虚作假。要支持统计部门和能源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维护《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权力。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增强依法统计的观念,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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