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基本规范,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无违法行为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已经改正的。
第十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书面检查不合格的;
(二)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其他渠道反映的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劳动保障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的。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D级诚信单位:
(一)拒不接受询问、隐瞒事实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检查的;
(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四)恶意或严重侵害职工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监察人员、证人、举报人员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劳动保障书面检查、社会保险稽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的结果;
(二)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机构)对企业的诚信反映;
(三)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诚信反映;
(四)其他能够提供企业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十三条 对企业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