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就业准入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及待遇落实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诚信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书面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严格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企业员工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十)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书面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