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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培训、就业准入和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及待遇落实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诚信单位:

  (一)连续三年劳动保障书面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百;

  (四)严格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企业员工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落实相关待遇;

  (七)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九)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十)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诚信单位:

  (一)劳动保障书面检查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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